学生之死谁之过?
为了参加中学生运动会,14岁的女中学生王小君(化名)在学校的组织下放学后留校训练,不料在跑步过程中倒地,之后抢救无效死亡。 训练过程中,王小君出现不适并倒地, 训练老师在现场采取了急救措施并拨打120求助。当年11月15日,王小君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
王小君的父母将学校告到了南沙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内组织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及时救护、妥善处理。但该学校并无按照上述规定,在事故发生时未能实施专业的救助措施。
校方没有配备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过错行为不排除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抢救时机的可能,该行为与王小君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原因力较弱。本案 也不能排除王小君自身隐性的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导致其死亡。学校组织王小君参加运动会及赛前训练仍属正常的教育活动范畴,学校没有违反相应的注意义务。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 校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7.4万余元,并酌情确定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扣除已经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校方还应支付5.4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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